珠海市劳动模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珠海市劳动模范协会
      英文译名:ZHUHAI MODEL WORKERS ASSOCIATION (ZMW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称号获得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珠海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的指导和珠海市总工会的领导下,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大力宣传、学习劳模先进事迹,关心劳模先进成长,组织劳模先进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为劳模先进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总工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珠海市。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珠海市工人文化宫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
      (二)组织劳模先进对国家和本市建设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发挥劳模先进在企业管理和生产技术上的优势,组织开展传、帮、带活动,提高职工素质,促进经济发展;
      (四)加强劳模先进间的沟通与联系;
      (五)组织有益于提高劳模先进素质,增强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关心劳模先进的成长,了解他们在学习、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劳模先进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劳动模范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授予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全国、省、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授予全国、省、市级五一劳动奖状或“工人先锋号”称号;
      (二)在弘扬劳模精神或劳模关爱事业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机构或团体;
      (三)愿意支持并参与协会工作,且在劳模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的企事业单位;
      (四)在本市相关领域在或业界具较强实力、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交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二)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三)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罢免协会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九)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选举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四)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表决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监事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监事列席。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并最多只能延期1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理事担任。本会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正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四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应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十五条 协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时,应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八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1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